攀枝花男子驾车撞倒行人致其死亡被判刑

导语
交通事故带来的伤痛,往往超乎想象——瞬间夺走的生命、支离破碎的家庭、难以愈合的心灵创伤。每一起事故,都是对生命的践踏。今天,我们通过一起交通肇事案,走进庭审现场,厘清法律责任,也从中汲取深刻的交通安全警示。
2025年1月15日晚,李才(化名)驾驶面包车行至仁和区路歇桥加油站入口路段时,因疏于观察,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津(化名)发生碰撞。事故造成刘津受伤,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事故发生后,李才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。民警抵达后,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,结果为零,排除了酒后驾驶的嫌疑。

后经交警部门认定,李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事故发生后,李才主动报警、保护现场,并如实供述罪行,依法构成自首。此外,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,并获得了谅解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李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一人死亡,且负事故主要责任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
综合其犯罪性质、情节和悔罪表现,法院依法判决:被告人李才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。
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,因而只有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才构成犯罪。本案中,一次行车过程中的“疏于观察”,便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。
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:安全源于警惕,事故出于麻痹。驾驶车辆时,任何细微的疏忽都可能危及自己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。遵守交规、谨慎驾驶,既是对法律的敬畏,更是对生命的负责。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能从此案中吸取教训,让“安全第一”成为根植于心的出行准则,共同守护道路上的平安。
编辑:景文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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